关于举办“第二期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创新发展高级研修班”通知

各相关单位:

为梳理国资委印发的《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业务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》简称“十不准”规定,及全面施行新收入准则以来,收入确认的“总额法”和“净额法”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。既在“十不准”和“总额法”与“净额法”的监管下,国企供应链公司如何应对业务合规、审计合规及贸易规范管理,完善内控制度。为此,北京极载数字科技研究院定于411--12日在西安市举办“第二期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与创新发展高级研修班”。研究院邀请实操专家从业务合规、审计合规、法律等多维度解读“十不准”规定,梳理全部贸易业务,规范贸易管理,完善内控制度。

一、培训内容:

第一版块审计篇:基于财务审计视角的供应链业务风险及案例解析

授课导师:廖老师 容诚会计师事务所

一、供应链业务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

1、风险的基本概念

2、识别风险

3、管理风险

4、资金风险

5、财务风险

6、业务风险

7、风险评价

二、供应链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

1、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解析

1)主要责任人

2)代理人

2、总额法与净额法适用要求

1)商业实质及合理性

2)货物控制权如何转移

3)谁主导产品定价权

4)存货风险的控制

3、瞬时性贸易适用总额还是净额?

三、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的主要风险点

1、主要风险点

1)未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

2)虚构或无商业实质的交易

3)融资性贸易

2、主要财务特征

3、案例解析(处罚及监管案例)

第二版块合规篇:从合规角度对“十不准”政策进行解读

授课导师:职老师 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一、虚假贸易管控脉络

1、过往文件

2、颁布背景与目标

二、认识虚假贸易

1、虚假贸易的核心:无商业实质

2、虚假贸易的表现形式

1)针对特定主体

2)针对存在被禁止的商业实质-----融资性贸易

3)针对交易流程

4)不合交易逻辑

三、针对虚假贸易的配套规定

1、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

2、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

3、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

4、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

四、法律责任

1、民事责任

2、行政责任

3、刑事责任

第三版块转型篇数字化助力国企供应链业务合规和风险控制

授课导师:曾老师 汇融数科创始人、董事长

一、数字化在供应链中的价值

1、供应链数字化的概念与重要性

2、 数字化对供应链合规与风险管理的影响

3、 国企供应链面临的数字化挑战

二、关键数字化技术及其应用

1、大数据与分析:提升决策效率,预测风险

2、云计算:增强数据共享与协作

3、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:自动化合规监测与风险识别

4、区块链技术:透明化供应链,增强信任与合规性

5、技术应用案例分享

三、构建数字化供应链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

1、制定数字化合规策略

2、风险识别与评估工具

3、风险监控与应对机制

4、持续改进与优化

四、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步骤与挑战

1、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步骤

2、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

3、成功转型的关键要素

第四版块转型篇:国企供应链公司如何转型升级 围绕产业集群低风险做规模

授课导师:黄老师 极载数字供应链智库副理事长

一、国企供应链公司类型与现阶段主流商业模式

二、十不准对应的风险事项

1、风险案例

2、风险管理体系

3、不准之后怎么办?

4、不碰红线、合规、夯实风控基础、转型

三、国企供应链公司的转型方向之一:产业集群

1、为什么选择产业集群

1)产业集群的优势

2)解决主业问题、规模问题

2、 三大案例:

1)国企供应链服务+产业集群案例

2)国企主导的产业链虚拟工厂模式

3)产业互联网+产业集群模式

四、国企供应链公司切入产业集群的落地路径、方案

1、产业集群商业模式:区域生产性服务平台

2、选择什么样的产业集群?如何盘点?

3、产业集群业务模式:与传统供应链服务模式的衔接和加法

4、切入产业集群方法和路径

   1)业务路径

   2)数字化路径

   3)组织与治理结构路径

5、如何突破引爆点,快速起量

6、小结

二、主办单位:

北京极载数字科技研究院

三、具体事项及联络方式:

1、时    间:2024411--12

2、地    点:西安市

3、费用标准:费用标准:5800/人、(团购2人以上)4000/人(费用包含研修费、资料费、会场租赁费。住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,费用自理,交通费用自理)

4、联系方式:

联系人:王 真  15201101388

  箱:wuliujinrong@163.com

  址:www.csfzk.com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京极载数字科技研究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